煤炭熱量如何測定及煤炭發熱量測定方法
煤炭發熱量測定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中發熱量測定方法--煤的高位發熱量的測定方法和低位發熱量的計算方法所用的設備-量熱儀工作原理。
本標準適用于泥炭、褐煤、煙煤、無煙煤、焦炭及碳質頁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13-2003 煤中發熱量的測定方法
3 單位和定義
3.1煤炭熱量儀單位
熱量的單位為焦耳(J)。
1焦耳(J)=1牛頓(N)×1米(m)=1牛·米(N·m)
發熱量測定結果以兆焦每千克(MJ/kg)或焦耳每克(J/g)表示。
3.2彈筒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充有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硝酸和硫酸、液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稱為彈筒發熱量。
注;任何物質(包括煤)的燃燒熱,隨燃燒產物的終極溫度而改變,溫度越高,燃燒熱越低。因此,一個嚴密的發熱量定義,應對燃燒產物的終極溫度有所規定(ISO 1928規定為25)。但在實際發熱量測定時,由于具體條件的限制,把燃燒產物的終極溫度限定在一個特定的溫度或一個很窄的范圍內都是不現實的。溫度每升高1K,煤和苯甲酸的燃燒熱約降低(0.4J/g~1.3J/g)。當按規定在相近的溫度下標定熱容量和測定發熱量時,溫度對燃燒熱的影響可近于完全抵消,而無需加以考慮。
3.3 恒容高位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充有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液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恒容高位發熱量即由彈筒發熱量減往硝酸天生熱和硫酸校正熱后得到的發熱量。
3.4 恒容低位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恒容條件下,在過量氧氣中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恒容低位發熱量即由高位發熱量減往水(煤中原有的水和煤中氫燃燒天生的水)的氣化熱后得到的發熱量。
3.5恒壓低位發熱量
單位質量的試樣在恒壓條件下,在過量氧氣中燃燒,其燃燒產物組成為氧氣、氮氣、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態水以及固態灰時放出的熱量。
3.6 熱量計的有效熱容量
量熱系統產生單位溫度變化所需的熱量(簡稱熱容量)。通常以焦耳每開爾文(J/K)表示。
4 原理
4.1 高位發熱量
煤的發熱量在氧彈熱量計中進行測定。一定量的分析試樣在氧彈熱量計中,在充有過量氧氣的氧彈內燃燒,氧彈熱量計的熱容量通過在相近條件下燃燒一定量的基準量熱物苯甲酸來確定,根據試樣燃燒前后量熱系統產生的溫升,并對點火熱等附加熱進行校正后即可求得試樣的彈筒發熱量。
從彈筒發熱量中扣除硝酸天生熱和硫酸校正熱(硫酸與二氧化硫形成熱之差)即得高位發熱量。
4.2 低位發熱量
煤的恒容低位發熱量和恒壓低位發熱量可以通過分析試樣的高位發熱量詐。計算恒容低位發熱量需要知道煤樣中水分和氫的含量。原則上計算恒壓低位發熱量還需知道煤樣中氧和氮的含量。
5 試驗室條件
--進行發熱量測定的試驗室。應單獨房間,不得在同一房間內同時進行其他試驗項目。
--室溫應保持相對穩定,每次測定室溫變化不應超過1,室溫以不超過15~30范圍為宜。
--室內應無強烈的空氣對流,因此不應有強烈的熱源、冷源和風扇等,試驗過程中應避免開啟門窗。
--試驗室最好朝北,以避免陽光照射,否則熱量計應放在不受陽光直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