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30日宣布,將在全國范圍內對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2012年度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島等環渤海地區主要港口5500大卡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人民幣;(我們用煤炭化驗設備-量熱儀來檢測發熱量大卡)。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煤炭生產(煤質化驗設備企業)經營企業今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
國家認為,有必要加強調控,穩定電煤價格。允許低于市場價格較多的合同電煤價格在一定幅度內上漲,有利于適當縮小兩者的價差,調動煤炭企業保障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能保障煤炭企業仍然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還有煤炭化驗設備也將滿足需要,不會出現斷貨,缺貨的情況,電煤價格在全國范圍內基本穩定后,國家發改委將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控制電煤價格過快上漲的同時,中國還將清理各地針對煤炭征收的各種政府性基金和收費,降低煤炭企業經營成本。同時,煤炭化驗設備也將保持原價,穩定供應。
我們國認為,適當調整電價,可以抑制高耗能行業不合理電力需求、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節能減排、緩解發電企業成本增支壓力。今年1到9月,中國部分高耗能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用電增速超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