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值 檢驗單位按國家標準方法對被檢驗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所得的煤炭質量指標值。
2.報告值 被檢驗單位出具的被檢驗批煤的質量指標值,包括被檢驗單位的測定值或貿易合同約定值、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
3. 質量指標允許差 被檢驗單位對一批煤的某一質量指標的報告值和檢驗單位對同一批煤的同一質量指標的檢驗值的差值在規定概率下的極限值。
4. 采樣基數 抽查或驗收時,實施采樣的批煤量
煤樣的化驗標準執行(煤質檢測儀器)
4.3.4.1 全水分按GB/T211制定。
4.3.4.2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GB/T212測定(馬弗爐)。
4.3.4.3 發熱量按GB/T213測定(全自動量熱儀)。
4.3.3.4 全硫按GB/T214測(定硫儀)